罚则失当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一)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
况的;〈五)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
通报的,……”。
第九十一条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没有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罚
则,第九十四条第〈四)、第〈五) 项是企业有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中
的培训教育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但未记录或者记录不实的罚则。
现在, 假设企业完全没有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这种情况在小微企
业初创时期容易出现, 由于安监部门调查摸底工作可能是一年开展
次,初创的企业安全生产脱节时间最长可能接近一年),当然主要负
责人也就未履行安法规定的职责, 也谈不上培训教育记录和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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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记录,这是最严重的!但安法中却找不到相应的处罚最重的条款,
只能按第九十一条,先责令改正,不改再罚; 以及按照第九十四条第
《一) 项,责令改正时可以同时罚,这样都是太轻了。
问题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
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实际上第九十四条第
《一) 项与第九十一条是交叉关系,第九十四条涉及的违法人员范围
比第九十一条广, 而第九十一条涉及的违法行为范围比第九十四条广,
如果两个条款一起罚, 则相当于违法人员中的主要负责人的第九十四
条中的违法行为被罚了两遍,如果仅按第九十四条罚,或仅按第九十
一条罚,则漏罚事,或者漏罚人。
但是,第九十一条实际上是分两步才因,先责令改正,不改才色。
如果先按照第九十四条处罚,同时按照第九十一条责令改正,要是不
改呢, 将会处于两难境地, 再按第九十一条处罚, 会存在一事罚两遍,
是安监部门违法; 不按第九十一条处罚,则会存在漏罚,是安监部门
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