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则失当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一)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
况的;〈五)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
通报的,……”。
第九十一条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没有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罚
则,第九十四条第〈四)、第〈五) 项是企业有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中
的培训教育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但未记录或者记录不实的罚则。
现在, 假设企业完全没有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这种情况在小微企
业初创时期容易出现, 由于安监部门调查摸底工作可能是一年开展
次,初创的企业安全生产脱节时间最长可能接近一年),当然主要负
责人也就未履行安法规定的职责, 也谈不上培训教育记录和隐患排查
1
治理记录,这是最严重的!但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