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控规章制度规章
口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范围
本规则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服务设备、马达仪表、
工具、什项设备(各责任公司自分事务性什项设备及机电性什项设备)等*
第三条“会计科目列帐原则
前项固定资产,耐用年数在二年以下,不具生产性,未超过一定金额者(各责任公司自
订)应以费用科目列帐,而不得以转定资产科目列帐,
第四条 “管控机构部站或科室
国定资产按下列类别,由各责任公司指定机构部门或科室负责任管控, 其管控及保养细
则由各责任公司管控机构部站或科室会同使用机构部站或科室自行制定之-
《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服务设备、事务性什项设备由总机构部门或科室负责任
管控
《二)机械设备、马达、仪表、机电性什项设备由工务机构部门或科室负责任管控,但得
视实际需要归由性质相关机构部门或科室管控-
《三)工具由资村仓库刍责任管控.。
第五条 编号
园定资产取得后 即归管控机构部门或科室管控, 并会同会计机构部门或科室依其类别
及会计科目统驭关系,耶以分类编号并贴巾样签-
第六条 移交
有关员工移交时,对于固定资产应依人事管控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详列清册办理移交。
第七条“增减报告
会计机构部门或科室应于次月 15 日前就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服务设备、机械设
备、 机电性什项设备等本次项目编制“固定资产增轩表” 一式三联送管控机构部门或科室核
对,并填列异常或更正有关内容后,第一联管控机构部门或科室畦存,第二联送返会计机构
部门或科室自存,第三联送使用机构部门或科室留存,采用电脑处理报表代苦之,
第八条 慢点
国定资产管控机构部门或科室应会同会计机构部门或科室每年盘点一次(不含工具、马
达、仪表、事务性什项设备) 。另应于每季就固定资产的本次项目中根据登记卡册,每一类
别至少抽点十项, 盘点后应十造*盘存单”一式三份注明到亏原因, 一份自存, 二份时报 (总)
经理核决后一份送会计机构部站或科室, 一份送总管控处总经理室备查,管控机构部站或科
室对于盘恒或盘亏除应专案叙明原因旺核外,并应依增置或天损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 增置、营造、收缮处理
国定资产的增置、营造、修缮应分别依照“材料管控办法“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规
则”及“营建工程管控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口 增置及登记
第十条 “增置手续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服务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固定资产于增置质
量验收后,使用机构部门或科室{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由总务机构部门或科室)应即培写*固
定资产增加单”一式三联经会管控机构部门或科室签章后, 送会计机构部门或科室填注购加
金额、耐用年限、月折旧额,第一联送管控机构部门或科室转记入“困定资产登记卡",第
二联由会计机构部门或科室自存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三联送使用机构部门或科室
蜀存。 会计机构部门或科宣应每月与管控机构部门或科室核对“固定资产登记卡”的记载事
项,如有和缺漏事项应即通知补正-
第十一条 “受赠处理
国定资产因其他责任公司拨入,捐风而取得者,应填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
原价者,得由管控机构部门或科室会同会计机构部门或科室予以估列,并按第十条固定资产
增置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 “登记
土地、 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所有权后, 由总务机构部门或科室统一办理产权登记
后,转记入“房屋、土地登记卡",变更时亦同-
第十三条“保险
转定资产应依“关系企事业机构财物保险事务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保险,
口 移转、闲置及减损的处理
第十四条“资产移转处理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服务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固定资产在责任公
司内相事所转时应由移出机构部门或科室填写"国定资产移转单 ”一式四联会管控机构部门
或科室签章后,送移入机构部门或科室签认人管控机构部门或科室不同时,要加印一联会移
入管控机构部站或科室同时签认) ,第一联送管控机构部门或科室 (管控机构部站或科室不同
者,影印联送移入管控机构部站或科室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 ,第二联送会计机构部
门或科室,第三联送移入机构部门或科室第四联送移出机构部门或科室。其出入厂区应男
十“移转交运单”一起六联。第一联托运机构部站或科室自存,第二联托运机构部门或科
室转送会计机构部门或科室和暂存任以核对第三联, 第三联至六联出厂时经守卫签注时间、车
重后,第三联由守卫暂存,于强居转送托运机构部门或科室的会计机构部站或科室,经与第
二联核对无误,于一日内转送收料机构部门或科室的会计机构赁以核对收料; 第四、五、六
联由承运商随同物品出厂、入厂时经守卫签注入厂时间、车重后入厂, 经点收后第四联由收
料机构部站或科室存查,第五、六联经守卫签注出厂时间、车重后,第五联由承运商暂存任
以申请运费, 第六联由守卫暂存, 于型晨转送收短机构部门或科室的会计机构部门或科室与
第三联核对。
第十五条 资产送修处理
国定资产国故须送厂商收复时, 应依照"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于送修时由工务机构部门或科室或管控机构部门或科室开具“料品交运单” 一式六联, 第一
联经办机构部站或科室自存, 第二联送会计机构部站或科室, 第三联由守卫室暂存于次日转
送会计机构部站或科室,第四、五、六联交承运商运同物品出厂,第四联交收料厂商暂存供
乔物品回厂交货的赁证,经办机构部门或科室于质量验收后转交会计机构部门或科室核销,
第五联供申请运什费,第六联由收料厂商签收并送回经办机构部站或科室-
第十六条 ”出租或外借处理
国定资产出租或外借,管控机构部门或科室应先会同会计机构部门或科室后按序旺(总)
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并应制定契约,副本送会计机构部门或科室以备核对,契约有关内容
应包括修缮保养及税捐负担、租金、运什费、归还期限、保持原状、附属设备明细等,其出
入厂区应另境“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并依第十五条相关流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减损处理
十地、房屋及建筑物、运答服务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因减损拟报废者,应
由使用机构部门或科室十具“固定资产沽横单”一式四上联,注明减损原因,送管控机构部门
或科室及会计机构部门或科室签注处理意见后呈报(总)经理, 经核准后, 第一联送管控机构
部门或科室转记入“国定资产登记卡”",第二、三联依处理意见办理后连同该上品送资材仓
库签收(盘豆部分免办缴库) ,第二联连同有关资料送会计机构部站或科室据以向主管机关办
理报备,抵押权变更及解除保险等手续,第三联自存。该减损资产因体积巨大必须就地处理
或拆除时,则第四联送委托机构部门或科室赁以办理,惟减损资产于拆移前,或拆移后无法
粕库时,管控机构部门或科室或使用机构部门或科室应肝为保管, 上项减损资产已缴库者由
资材仓库保管处理,其无法缴库而决定标售时,其处理相关流程依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闲置固定资产处理
园定资产的管控机构部门或科室树少每三个月应将经营上认为无利用价值的闲置固定
资产也以整理,填具“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拟定处理意见后呈报(总)经理,经核定标舍
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管控机构部门或科室应即按“闲置国定资产明细表”所列经批示计售部分开具“固
定资产让售比价单”一式四联由(总)经理指派专人或由采购机构部门或科室负责任招商比
价,并将比价结果转记于“标舍比价单”后,第三联自存,第四联送资管科,第一、二联坚
(总)经理核决后, 由经办人将第二联送会计机构部门或科室以赁核对,第一联送管控机构部
门或科室以便发货。
(二) 发货时,由标售经办人填写"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承运商联缴填) 任以入厂提货,
经守卫签注出厂时间及过磅记录后,送回标售经办人开具“缴款单” 向出纳解缴相关货物救
项,并于“料品交运单”重要备注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