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控规章制度规章
口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范围
本规则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服务设备、马达仪表、
工具、什项设备(各责任公司自分事务性什项设备及机电性什项设备)等*
第三条“会计科目列帐原则
前项固定资产,耐用年数在二年以下,不具生产性,未超过一定金额者(各责任公司自
订)应以费用科目列帐,而不得以转定资产科目列帐,
第四条 “管控机构部站或科室
国定资产按下列类别,由各责任公司指定机构部门或科室负责任管控, 其管控及保养细
则由各责任公司管控机构部站或科室会同使用机构部站或科室自行制定之-
《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服务设备、事务性什项设备由总机构部门或科室负责任
管控
《二)机械设备、马达、仪表、机电性什项设备由工务机构部门或科室负责任管控,但得
视实际需要归由性质相关机构部门或科室管控-
《三)工具由资村仓库刍责任管控.。
第五条 编号
园定资产取得后 即归管控机构部门或科室管控, 并会同会计机构部门或科室依其类别
及会计科目统驭关系,耶以分类编号并贴巾样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