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工业大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依法治校,保证学校的健康持续发展,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齐鲁工业大学。学校简称:齐鲁工大,学校英文名称:Qil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学校英文名称缩写:QLUT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山东省济南市西部新城大学科技园大学路。
第四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山东省人民政府领导的省属普通本科院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山东省人民政府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立足山东,面向全国,依法自主办学。
第六条 学校重视科技创新,鼓励成果转化,为国家特别是山东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七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八条 学校学科布局是以工为主,覆盖了工学、理学、管理学、人文学科、社会学科等学科门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进行学科拓展和修订,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十条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
(二)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
(三)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
(五)监督学校依法使用和管理公有财产;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三)支持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四)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五)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并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实行民主管理;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教学单位招生比例;
(三)根据社会需求状况和学校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和维护;
(九)按照国家规定,为合格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为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学位证书;
(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学校的教育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
(二)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三)积极培养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接受由其组织的评估;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学校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实施以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内部评估制度,加强对专业、课程质量进行评价,使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齐鲁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行政、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十五条 党委会是本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全局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党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纲领、路线,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领导制定学校规划,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并讨论决定大额资金使用;
(四)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制度建设,负责干部的选拔、培养、任用、考核和监督;
(五)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创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环境;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审定学校的章程;
(九)需要党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组织学校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品德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四)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按照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齐鲁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部分行政工作。
第十九条 本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各行政部门,负责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校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学校的学术事务,主要履行学术评价、学术决策、学术发展等职责。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选举制,保证以学术人员为主体,党政领导干部不超过三分之一;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本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委员会成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为学校制定各类规划、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提供决策咨询。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与监督的组织形式,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基层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院是隶属学校的办学实体,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的基本职能是组织实施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具体职能是:
(一)全面负责本院教学、科学研究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二)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学院管理制度;
(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院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并实施本院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负责本院学生管理工作,对本院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六)按规定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管理本院的资产、科研经费及其它各项经费,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七)负责本院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职能。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监督作用。
(二)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三)领导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领导本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
第二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主持学院行政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和实施本院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落实学院教授委员会决定的学术事项;
(四)主持对学院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的考核;定期向校长和本学院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咨询机构。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九条 学生是指按照学校规定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三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取得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