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漳某县同某金属家具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漳某县佛某镇园某村香某8号
联系人:杨某林 联系电话:18888888888
承租方:林某发 (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3500000000000000
联系电话:1666666666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防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房屋基本位置:
出租方房屋座落漳某县佛某镇园某村香某8号的同某公司综合楼通用房四层,约650平方米出租给乙方。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为服装加工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20XX年4月1日起至20XX年3月31日止。
第四条、租金及税费
该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陆万贰仟元整(即¥62000元),第二年开始每年按原租金递增5%。
第五条、付款方试
乙方在签订之时应付甲方人民币陆万贰仟元整、每年3月6日之前付清该年租金,第二年开始按每年增加原租金的5%递增
第六条、房屋的交付
出租方应于20XX年4月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承租方,租期满后按原状归还出租方。
第七条、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承租方不得损害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需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第八条、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水电费、广告费等及一切税费由承租方支付。
第九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若出租方不再出租或不再按照与本合同条件续租给承租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若承租方要求续租,应提前三个月向出租方提出。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续租的权利。租赁期限届满,承租方应当及时归还给出租方,承租方在不损害原状的旨况下,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所添置的设备,归甲方所有、不得拆除。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
3、在租赁期间,原则上双方不得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