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金融企业具体包括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商业保险企业等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四各类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财务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以及偿付能力等进行的综合评判第四条财政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第五条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