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
(一)税率 1. 货物税率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2项、第3项规定外,纳税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热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 ⑤农业产品 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摘自财税字[1994]004号文) ⑥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5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摘自[1994]财税字022号文) ⑦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 2. 应税劳务税率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 3. 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