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司法部所作司法考试成绩无效的决定,吉林省白山市四名考生孙振国、曹立新、武军、王惠斌将司法部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成绩无效的决定,并公布其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实际成绩。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法院一审驳回了孙振国、曹立新、武军三人的诉讼请求。王惠斌因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视为自动撤诉。 三名原告并未出庭,法院依照受送达人在外地,可委托送达宣判的相关规定,将委托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分别向三人送达、宣判。 查成绩却被告知成绩无效 原告孙振国、曹立新、武军诉称,三人于2004年9月18日、 19日在吉林省白山市通化矿务局实验小学考点参加了司法考试。2004年12月初,吉林省白山市司法局通知考试结果时向其告知,因其试卷答案与他人95% 雷同,故“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2004年12月15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向吉林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下发《关于刘岩等33名应试人员考试成绩被确认无效并给予进一步处理的函》。该函称:“在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评卷过程中,经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你省刘岩等33名应试人员的试卷为雷同试卷,被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根据《司法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请对上述应试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本人。”在该函所附《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吉林省违纪人员名单》中包括三名原告。 不服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三名原告认为自己在考试中没有任何违纪行为,司法部作出上述决定既无法律依据,又无事实根据,侵犯其合法权益,不服司法部所作确认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无效的决定,分别以司法部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司法部所作“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的决定;司法部给出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实际成绩;司法部赔偿因诉讼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 司法部认定答案雷同有标准 司法部辩称,司法部审批确认孙振国等三名考生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无效的行为合法。司法部作为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部门,是作出审批确认国家司法考试考生成绩无效行为的合法主体。审批确认孙振国等三人试卷答案雷同、考试成绩无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司法部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充分,标准明确,程序合法。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评卷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卷小组确认该应试人员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三)两卷以上(含两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误点一致的。”“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即答案雷同。由于国家司法考试的试卷分主观卷(试卷四,笔答题)和客观卷(试卷一、二、三,选择题)两种,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主、客观卷两种情况。因此,在司法考试的评卷过程中,根据主、客观卷的不同特点,对“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确定了具体的、可操作性的适用标准。 就主观卷而言,“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是指,两名以上考生在试卷四的答案中,文字表述高度一致,且在错误之处外的文字表述亦高度一致,出现此种情况,即可视为试卷答案异常,考生答题时存在非正常因素,应认定为答案雷同。其认定方法主要由评卷专家在人工对比两份答卷的文字表述一致性后予以确认。 就客观卷而言,“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是指,两名以上考生在客观卷的答案中,所选择并涂写的答案达到95%以上的高度一致性,并且在此前提下,其错误选项亦达到80%以上的“主要错点一致”性,出现此种情形,即可视为试卷答案异常,考生答题时存在非正常因素,应认定为答案雷同。其认定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