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医疗保险条款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障利益表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
年龄在0周岁-85周岁(释义见 8.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以及符合以下本条第二款条件的外籍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被保险人不满1周岁的,应为出生满15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被保险人为65周岁以上的,保险人不接受新保,只接受续保。
被保险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定居住地址。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2)或经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如为团体保险,则自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该等待期后)罹患疾病(释义见8.3)在医疗机构(释义见8.4)接受治疗,对于因此支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