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条款(A款)
(适用于大额补充医疗)
总则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被保资格的获得
被保险人
已经参加县(市)级以上行政区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释义见6.1)的人员。
被保资格的获得
经保险人(释义见6.2)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投保人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县(市)级以上行政区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释义见6.3)在征得有资格参加本保险的人员同意后,可统一投保本保险。
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人认可的定点医疗机构(释义见6.4)就诊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本补充医疗保险对于超过免赔额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