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应用
增值税是三大流转税之一,” 在我国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高达40%
2008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于
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主要的六大变化
国务院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
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增值税大部分属于“生产型增值税”,2008年11
月5日和2008年12月15日,国务院分别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修
订更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
换。
与旧条例相对比,新条例变化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具体如下:
1. 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
抵扣外,其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2., 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
定;
3. 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
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
、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淆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 (如小汽
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