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成因及防治
招标投标制度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订立方式,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货物及设备采购、前期物业服务、勘察设计等领域,是项目业主为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而普遍采用的一种竞争方式。国家计委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及规模标准作了专门规定,满足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被规定必须采用招标投标制度来确定合同相对人。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不断发展,串通投标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呈现出复杂性、隐蔽性、团伙性等特点,不仅危害了招标投标制度所倡导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还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2012年2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及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作了比较细致的规定。本文将着重对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防治进行探讨。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定义及认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是指参加投标的部分或全部投标人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就投标报价等内容互相联络或协议在招标项目中协同投标以达到中标的目的,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