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2、任免机关审批,做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
3、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
4、《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5、《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直接送达公务员本人。
6、公务员辞去公职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