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比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高职(含对口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学院设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的组织领导、评审等工作。下设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奖学金申请、推荐、审核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部门。
第四条 学院纪委对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第二章 名额分配与推荐
第五条 公布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当年我院国家奖学金总人数。
第六条 学院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当年我院国家奖学金总人数,下达推荐比例。各班级(系、部)认真按要求和程序组织评议推荐,及时将推荐人员名单上报评审委员会。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生活节约俭朴;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评奖年度内体育课成绩不低于85分;
(六)一学年内,考试总评成绩不低于85分;考试、考查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七)学年总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的10%以内;学年总评成绩为每学年两学期总评成绩的平均值;
(八)高职高专英语成绩合格以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比
(一)评奖学年内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生活奢侈者;
(三)评审委员会确定不得参评的其它情况。
第十条 在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议推荐、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评比资格;对已经获得的荣誉给予取消,收回已发的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凡符合上述申请条件规定的学生均可申请相应奖学金,各班级(系、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申请。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品学兼优、特别优秀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评议推荐以班级(系、部)为单位、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具体组织进行,评议推荐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各班级(系、部)成立国家奖学金评议推荐小组,名单在班(系、部)内公布。
(二)学院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当年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向各班级(系、部)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