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征收增值税
化肥征收增值税 2016-08-14 浏览;分享人: 莫琳需手机版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11
日印发《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
2016 年9月1 日起 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
13%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有的增值税免税和先征后返政策相
应停止执行。
据了解,自 1994 年以来,我国对国内生产流通和进口
的部分化肥品种一直实行免征或者先征后返增值税等优惠
政策。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上述政策的弊端日益显现。
为了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把过量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尽快减下来的要求,顺应形势的发展变化,解决政策执行中
出现的问题,有必要适时停止执行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化肥价格处于相
对低位,市场供应充足、竞争充分,为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
的调整提供了有利契机。同时,国家对有机肥仍然在生产流
通全环节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利于鼓励有机肥的生产和
使用,优化用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此外,由于国
家设有农资综合补贴并动态调整等制度安排,即使化肥价格
出现一些波动,调整化肥增值税优惠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