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增侦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全)基本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发生应税、折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时间。这一
规定在增值税管理中非常重要, 说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经确定, 必
须按此时间计算应匆税款。目前实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
要依据权责发生制或现金收付制原则确定。这主要是考虑与现行企
业财务制度进行和接, 同时加强企业财务管理, 确保及时取得财政收
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 明确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以下
两个方面: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为收论销售
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赁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
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
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收旋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
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任据的当天, 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
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届变更的当天。
(一) 具体规定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销售结算方
式的不同, 具体为:
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均为收到销
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赁据的当天。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已将货物移
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人账, 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赁
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 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
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发出货物并办
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 采取肉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
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 为货物发出
的当天。
对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
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 为收到
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
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 为发出代销
货物满 180 日的当天。
6. 销售应税劳务, 为提供劳务同时收旋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
的凭据的当天。
7. 纳税人发生除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
货物以外的视同销售税货物行为, 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9.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 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0.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 其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
属变更的当天。
11.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
天。
12.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
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 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
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 日、1 个
月或者 1 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
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以1工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
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 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
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 可以按次纳税。
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