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增侦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全)基本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发生应税、折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时间。这一
规定在增值税管理中非常重要, 说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经确定, 必
须按此时间计算应匆税款。目前实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
要依据权责发生制或现金收付制原则确定。这主要是考虑与现行企
业财务制度进行和接, 同时加强企业财务管理, 确保及时取得财政收
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 明确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以下
两个方面: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为收论销售
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赁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
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
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收旋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
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任据的当天, 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
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届变更的当天。
(一) 具体规定
销售货物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