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管理
增值税征收管理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
入账,但茎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任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为取得铺千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人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
天-
本公告自2011 年8 月 1 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伍纳税调整。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0 号
2011 年7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信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年第 40 号公告) ,该文件很简短,但是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的基本规则仇了内涵性解释,笔者试结合 40 号公告,对增值税直接收蒜方式进行讨
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论销售款项或
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任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该条款有两层全
义,第一层含义是增值税纳税义务采取类似“收付实现制”原则,收旋销售款或者取得索
取销售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