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管理
增值税征收管理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
入账,但茎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任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为取得铺千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人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
天-
本公告自2011 年8 月 1 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伍纳税调整。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0 号
2011 年7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信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年第 40 号公告) ,该文件很简短,但是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的基本规则仇了内涵性解释,笔者试结合 40 号公告,对增值税直接收蒜方式进行讨
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论销售款项或
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任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该条款有两层全
义,第一层含义是增值税纳税义务采取类似“收付实现制”原则,收旋销售款或者取得索
取销售款项任据是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
38 条则规定了不同的模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况,是对本条款的具体解释,第二
层会义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应当即时纳税,这主要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扣税移证,在
现行“以票抵税”征管模式下,如果允许上游企业开具发票而不确认销项,下游企业却任
票进行抵扣,增值税链条就会断绝,从这个意义上,条例第 19 条特案规定,先开发票的
必须要即时缴纳税款,保证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因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
定与开具发票的时间二者是就早的原则-
《增值税重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 38 条对三种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具体进行了确定,
第一种方式: 直接收走模式。采取直接收功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
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任据的当天-
第二种方式: 内销收喜模式。采取内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
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第三种方式: 预收货款模式。 采取预收货获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种收款模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因此确定企业到底是那一种销售模起就
显得非常重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群义中队如何正确划分不同形式的收款方式
是如下表述的,“具体如何运用税法,最根本地还是取决于购销双方订立的合同,因为在
法治社会里,合同是标注购销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因此,税法对于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的很多细节问题是针对双方订立合同的内容而确定的,是来源于具体生活的。因
此,判断直接收堵和预收货款行为的依据在于双方订立的合司,在合同中确定了的付款结
算方式,一般就是适用税法的首要依据。当然,在确定时,也要考虑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如果合同约定内容与人们的一般常理相违背,那么在适用税法是也是不能作为依据
的,而要根据其实际内容进行适用”。
可见区分不同收吉方式最根本的方法是注重研究纳税主体之问签订的销售合同,并考虑
“实质重于形式”进行判断。
直接收堵方式中强调“无论货物是理发出”,因此在实践中就有可能和预收货款模式、
赂销模式混淆的可能性。如先收货款,后发货物,例如,销售购物卡,就可能混清为预收
货款模式,如先发货物,销售款后确定,就可能混淆为肉销模式。以下以两个案例对此进
行辨析:
案例 1, 直接收均寞式与内销模式辨析 2008 年 4 月,南通苏源煤炭公司同天津宏峰
《000594) 煤炭购销合同情况公告内容摘要如下:
煤迪到达罗铁物资指定卸货港码头,符合质量标准,首月按 648 元/吨结算,煤几到达
仓货港码头落地前的一切费用由大连神华负担,以后价格双方以随行就市原则,在上月煤
炭交货后,双方必须协商确定下月价格,并以书面方式确认为准。如不回价,按原价执
行。如果烧贮质量达不到约定指标,购货方有权拒收。有具体的约定指标为;发热量低于
5000KcalyKg;,煤样含态超过 1. 0%的, 挥发份低于 24% 《不含 248) ,收到革全水份713%s
未能满足合同约定的灰迷点、哈氏可磨系数、焦法特性、煤炭答度的标准-
假设南通苏源煤炭公司 2008 年 4 月 26 日将 10000 吨煤炭发往天津宏峰公司,该公司根
据经验暂估了确认 648 万元销售收入,计入,借:应收几款 648 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一
一暂售648 万元。该公司一直到 2008 年 5 月 5 日,收到天津公司确认的煤炭检验指标确
认书,确认煤宕符合合同要求,可以结束。
请间煤由企业 2008 年4月用“应收账款”会计科目确认销售收入,该收吉方式应确认
为内铺模式,还是直接收均模式?如果确认为直接收功模式,应该在 2008 年 月确认销
售收入,还是在 2008 年 5 月销售收入?
分析: 虽然煤炭企业运用的会计科目为“应收三款”科目,但是本案例中的收藏模式应
该确认为直接收蔷模式。
肉销合同的基础是货物交付与收款时间的分离,带有明显的隐性融资性质,在肉销合同
上应明确注明收蒜时间,本案例的交易模式本质上属于“货款两消”的直接收区模式,
2008 年 4 月煤贮公司发出去的煤炭尚未确定质量已经验收合格,因此该项交易尚未完成,
一般而言记账,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有时企业认为根据经验估计确认收入无重
大风险,因此直接计入,借: 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此时会计记账表象容易同肉
销模式混淆,税务机关可能判定为内销模式,并以“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城日期”为理
由,要求在 2008 年 4 月按照暂估收入新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