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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红 上传于:2024-05-08
增值税征收管理 增值税征收管理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 入账,但茎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任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为取得铺千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人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 天- 本公告自2011 年8 月 1 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伍纳税调整。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0 号 2011 年7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信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年第 40 号公告) ,该文件很简短,但是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的基本规则仇了内涵性解释,笔者试结合 40 号公告,对增值税直接收蒜方式进行讨 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论销售款项或 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任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该条款有两层全 义,第一层含义是增值税纳税义务采取类似“收付实现制”原则,收旋销售款或者取得索 取销售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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