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甲方: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邮编: ;联系电话: 。
乙方: ;(物业服务企业)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邮编: ;联系电话: 。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xx省物业管理条例》、《xx省物价局、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x省物价局、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物业项目名称)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物业类型 ;
座落位置 ;
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 ;
南: ;
西: ;
北: 。
物业服务用房坐落位置: ;
物业服务用房面积: 。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物业交付前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应前期介入,对工程进行适时跟踪,乙方提出的合理意见,甲方应及时进行解决;
2、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如与原设计有变动的,应及时告知乙方。
物业交付后: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 有偿便民服务 ;
2、 无偿便民服务 。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以乙方的投标文件为准,详见投标文件。
第五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 包干制 方式: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法定产权建筑面积(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地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交纳,包干使用,盈余或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房屋的总层数在七层(含)以上)
别墅: 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 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
餐饮物业: 元/月.平方米。
会所: 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7)办公费用; (8)管理费分摊;
(9)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10)法定税费;
(11)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2)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水电费分摊问题,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如下约定: 按《xx市物价局、韶关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进行确定 。
第七条 业主应于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甲方不得对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作出减免的承诺。
物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业主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承租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物业发生产权或者租赁权转移时,业主或者承租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月交纳,业主或承租人应在 每月x日 前交纳。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八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元/平方米·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元/平方米·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提取物业服务费用。
2、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元/平方米·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元/平方米·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提取物业服务费用。
3、 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元/平方米·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此项物业服务费用具体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临时停车的收费标准依据价格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临时停车除外)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需要进行车辆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乙方应单独立帐,独立核算。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
1、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 所得收益用于车场、会所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 ;
3、 。
第十一条 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停车场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二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1、 共用部位: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及设备间等;
2、共用设备: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等 ;
3、共用设施: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第十三条 甲方应解决物业查验中发现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问题,具体解决办法如下:
1、 对查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甲方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提交乙方进行查验并将整改合格项进行验收 ;
2、对未完善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甲方及时进行完善,完善后提交乙方进行查验并对完善项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五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物业的报建、批准文件,竣工总平面、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买卖合同复印件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5、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6、物业服务用房的清单;
7、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8、 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光纤入户等合同复印件;
9、经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乙方自愿接受)管理的其他资料 。
第十六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十七条 业主对由甲方因施工质量等引起的纠纷,甲方要及时解决,并对相关业主作出解释,乙方要配合甲方做好解释工作。甲方委托乙方予以解决的,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临时管理规约,内容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