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委托服务合同
( ) 物字第 号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甲方将其所(曾)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项目内业主所欠缴的物业费交给乙方进行催缴,乙方对此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现甲、乙双方就相关事宜共同协商,达成一致,订立下列条款,共同信守。
第1条 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追缴物业费、滞纳金、水电费、停车费等相关事宜,甲方委托的项目信息、欠费信息等皆以甲方提供的加盖公章的《欠费统计表》为准,凡属《欠费统计表》中所载明的业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缴纳物业费的,均以实缴金额作为提取法律咨询服务费的依据。甲方后期追加的欠费统计名单遵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2条 工作人员
甲方对接人员姓名:
甲方对接手机号:
第3条 服务方式
3.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欠费业主的相关资料,全面介绍相关情况,提供本次委托催收的合法依据,以使乙方能够全面了解甲方的状况和需要;
3.2 乙方采用合法方式进行催收,催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催缴、文书催缴、调解与和解、协助物业公司自行诉讼、委托律师诉讼等方式;
3.3 甲、乙双方就合作事项应及时沟通,相互配合,重要事情应当以书面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沟通。
3.4乙方有义务定期向甲方反馈催收情况,也有权要求甲方定期反馈收费情况以及及时提供更新后的欠费业主的联系方式。为了有更好的催款效果,乙方会及时将沟通好的业主名单发至甲方,甲方安排的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做好开具发票(或收据)或者上门收取等收费工作;
3.5 乙方拟定起诉名单后,甲方应积极提供诉讼证据给乙方,若甲方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乙方可以暂停诉讼工作;
3.6 未经甲方书面(包括:工作联系函、彩信、短信及其他可保存的文字形式等)授权,乙方无权向业主做出打折承诺。但甲方工作人员打折收取交由乙方催收的物业欠费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或少付乙方应当获得的法律服务费,应以发票或收据上记载的金额向乙方结算法律服务费,并且将打折业主缴费发票(或收据)提供给乙方,以此作为结算法律服务费的依据,避免甲、乙双方在结算法律服务费时发生争议;
3.7甲方事先已收取欠费业主装修押金,业主在交费时要求抵扣的,装修押金不能抵扣欠缴物业费,只能用来抵扣预缴物业费,否则仍按欠费统计表上金额提取服务费。
第4条 法律咨询服务费
自甲方将《欠费统计表》交至乙方,乙方从甲方回款中提取服务费;
4.1乙方通过非诉讼方式帮甲方收回的费用(包括预交款、应交款、滞纳金),按甲方实际回收额的 提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4.2乙方通过诉讼方式帮甲方收回的费用(包括预交款、应交款、滞纳金),按甲方实际回收额的 提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4.3乙方原则上不予代收物业服务费,如甲方要求乙方代为收取,需经乙方同意,并出具书面委托书及正规收据和发票,乙方才代为收取。同时,甲方除需支付前两款约定的法律咨询服务费外,还需额外支付实收欠款金额的 给乙方;
4.4法律咨询服务费于每月25日结算,甲方应于次月1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第5条 其它费用
立案费、公民信息调取费、房屋权证调取费、执行费等办案所需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垫付的,甲方须根据乙方提供的收据或发票及时予以报销。
第6条 保密条款
6.1 甲、乙双方对对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未征得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密;
6.2 甲、乙双方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以另行签订的保密协议为准。
第7条 违约责任
7.1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法律咨询服务费的,根据应付法律咨询服务费金额自逾期之日起按 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至还款之日止,并由甲方承担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7.2 乙方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怠于履行义务,也不得采用非法手段催收,否则,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
7.3乙方的行为不做为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理由,甲方不得以诉讼时效被错过为由要求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7.4 甲方不得刻意隐瞒业主已交款项,以减少支付乙方服务费,如经确认,甲方就改减少部分双倍计提服务费。
第8条 合同的中止、变更与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