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
甲方:
乙方:
乙方于甲方处工作,甲方通知乙方,甲方将统一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由双方分别缴纳参保费用,乙方应负担的费用由甲方按照规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乙方在充分了解到社保的相关规定,清楚其在社保上的权利义务以及不购买社保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后,仍然决定不由甲方为其统一购买社会保险。
在此情况下,根据乙方书面申请,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不强制为甲方在社保机构统一办理社会保险。而由乙方自行决定或以个人名义在户籍所在地参加社保,或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或其他保险。因此造成的法律责任与经济损失(包括相关部门对甲方的处罚)一律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无论是在工作期间还是离职后,如需要甲方为其补办在甲方工作期间未办理社保期间的社保,经书面提出后,甲方可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全部社保费用及社保机构按照规定要求缴纳的滞纳金全部由乙方承担,如未支付前述相关费用,甲方有权拒绝补办直至其完全履行止,对因不能补办社保项目所导致的利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在因乙方申请没有统一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