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
处理意见的
通知
国税表[2010]13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更好地贯彻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总局明确了认定办法若干条款的处理意见,现通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舍额,包括纳税中报销售疾、稳查查补销售疾、纳税
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舍客和免税销售额。 稿查查补销售客和纳税评估调整
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二、 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经党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
售收入的月份。
、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 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四、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 款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
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五、认定办法第五条第 三) 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
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六、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
人标准的月份 《或季度》 的所属申报期-
七、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 均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
告知,同意其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
八、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 款第 1 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节》 中
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客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
1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店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申请表?8 办期未报送的,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规定,按销售客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矣,不得托扣进项税上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
发票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万、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一) 款第 3 项所称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是指财政部门颁
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三) 款所称实地查验的范围是指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的企业范围及
实地碍验的内容-
十、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所称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 30 日内申请一般纳税
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O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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