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01993年 12 月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34 号发有2008年11 月5日国务院
第 3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俩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
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 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 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13%:
工 粮食、食用植物油:
2. 自来水、眼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 图书、报纸、杂志,
土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王)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税率为 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斐党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应当分别核千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矣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