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违规套取公积金的条例 〈部分摘
要)
一、罚则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
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 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出具虚假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处以违法提取金额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
款。 单位除由市公积金中心给予处罚外,并由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
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省直单位职工违规提取公积金,省直单位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在中心网站公布黑名单,将其行为通报其工作单位。
二、违规套取公积金具体处罚
1 、向单位通报,并缴回其支取额,并将其行为记入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
2、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条 公司、企
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都用本单位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