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 (单位) 代表人:
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
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1983〕61号“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合理安排企业过剩人员,准许部分职工停薪留职,自谋职业,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乙方自愿申请停薪留职,另谋职业,经与甲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停薪留职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为 年。
二、停薪留职期间,甲方应保留乙方职位,并连续计算工龄;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工资调整,按工资调整政策予以评定,评定的附加条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条件,甲方应予乙方升级,待合同期满后,乙方回原单位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行。
三、停薪留职后,乙方可以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本人自理;如确需甲方出具证明的,甲方可以证明其实属停薪留职人员。
四、停薪留职后,乙方不享受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医疗费,粮食副食补贴等待遇。
五、停薪留职期间,乙方按基本工资的 %向甲方缴纳劳动保险基金 元,每月 日前缴纳。逾期六个月连续不按期缴纳,甲方可以对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
六、停薪留职期间,如乙方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退职办法予以处理.
七、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甲方有权按规定予以开除。
八、停薪留职期满,乙方愿意回原单位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按时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申请回原单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动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