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保密协议
甲方(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乙方(姓名) : 身份证号:
住址: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公司秘密的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制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