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甲 方:
乙 方:
鉴于甲乙双方已于2014年3月31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补充协议一》,约定乙方根据甲方需求,作为甲方委托的具体案件代理人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由于甲方需依据上述《委托代理合同》向乙方披露其经营信息、财务状况等商业秘密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因此,甲、乙双方特此订立如下保密协议:
1、商业秘密的范围
本协议所指商业秘密包括乙方为完成上述“合同”和“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所接触、获知的任何保密信息和相关资料。此外,无论以何种方式披露,且无论是否标明其为秘密,只要系由甲方披露且不为公众所知的,而其按照一般理解被认为是秘密的,或是有关甲方的特定的信息,均属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但本协议第5条所列各项情形除外。
2、乙方之保密及限制使用义务
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且承诺此项保密义务及于其雇员、代理或其他关系人。乙方有义务将该等秘密视为等同于乙方自己的秘密并加以保护。除为本协议所指的委托服务合作之目的,乙方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自己使用商业秘密所包涵的信息。
3、对披露的限制
乙方承诺其披露甲方商业秘密的范围仅限于为完成“合同”及“协议”项下的委托事项所必需,且披露对象仅限于已承担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的乙方人员或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其他人员。
乙方承诺履行下列义务:
3.2.1 乙方保证对从甲方得知的全部信息和甲方交付的全部材料不在公开媒体上援引,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公开引用;
3.2.2 乙方非因甲方在“合同”及“协议”所载业务需要,不在与任何机构谈判时援引甲方提供的资料;
3.2.3 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复制甲方提供的资料。
4、保密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无论“合同”及/或“协议”因何原因于何时终止,均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项下的保密及限制使用义务在“合同”及/或“协议”终止之日起五年后始得解除。
5、商业秘密的除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视为本协议所指的商业秘密:
在披露之时可以公开取得的信息;
在披露之前即已为乙方所掌握的,见于乙方的书面记载的,且不受甲、乙双方之间已存在的保密关系所制约的信息;
因法律的规定或司法当局的命令要求乙方披露的信息。惟乙方在作此披露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所披露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
6、商业秘密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