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暂行规定中住房消费和非住房消费情形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本暂行规定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住房消费情形同时发生的,职工应当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此住房消费情形终止后,职工方可选择其他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以及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拟订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标准,经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身份证;
(三)《深圳市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