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持身份证和提取资料到所在单位初审,单位核实后填写《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说明:单位填写单位名称、单位账号、职工姓名、职工账号、身份证号码和公积金中心登记的要相互一致,如不一致单位出具变更申请;加盖单位行政印章或财务印章;单位印章名称和公积金中心登记的单位名称要一致,如不一致单位出具变更申请;如提取父母、配偶、子女的需所在单位填写《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本人持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提取资料原件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楼服务大厅审核办理;单位或他人一般不得代为办理;对确因身体、工作或死亡原因,本人不能提取的可出具委托书由单位或委托人代办提取,委托人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其他证明材料,委托书需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3、经审核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办理存折兑付业务,当天17:00前有效,过期重新提交资料办理。 4、洛阳市区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6:30,午休时间照常工作;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12:00月结,暂停办理业务。
提取服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退休的;
4、出境定居的;
5、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6、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7、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身患重大疾病的;
9、因地震、火灾、水灾、泥石流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住房损毁的家庭;
10、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场所:市区营业部;铁路分中心;县(市)吉利管理部。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所在单位应予以审核,单位填写并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见附件1);须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提取申请书和其他有效证明资料到管理中心服务窗口办理;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1、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出具的提取申请书外,还须提供本人的授权委托书(单位加章,个人签名加手印)、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
2、凡委托他人办理而产生纠纷的,管理中心不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申报材料:
1、1年以内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房买卖合同》,且加盖“房管部门合同备案专用章”原件、复印件。《合同》复印含有个人、房屋信息及合同签名盖章页(复印件纸张为A4,下同);
2、1年以内的《不动产销售发票》或收据原件、复印件;
3、 购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商品房和本市的现房需提供房产证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4、 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
提取额度:截止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时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存储余额,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付款票据金额,且限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二)购买二手住房
申报材料:
1、 过户后1年以内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 1年以内的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 二手房《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
4、 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
提取额度:截止契税完税凭证开具日期之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存储余额,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实际付款金额,且限契税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1年内提取。
(三)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申报材料:
1、 1年以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方式),且加盖洛阳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如:拆迁办公室)专用章原件、复印件;
2、 1年以内的补缴房款差价付款票据原件、复印件;
3、 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
提取额度:截止拆迁安置协议签发日期之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存储余额,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且限拆迁安置协议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申报材料:
1、《宅基地使用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筑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村委会和乡镇两级政府或办事处出具的建房或翻建自住住房的证明;
3、 1年以内的因建造、翻建住房支付费用的票据(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 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
5、 提取间隔时间为5年以上。
提取额度:截止票据日期时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存储余额,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票据金额,且限建房行为发生起1年内提取。
(五)购买公有住房、房改补差住房
申报材料:
1、 经市住房管理部门审批的《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登记审批综合表》或《产权界定卡》原件、复印件;
2、 1年以内的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3、 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
提取额度:截止《产权界定卡》发证日期之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存储余额,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付款票据金额,且限《产权界定卡》发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
(六)大修自住住房
申报材料:
1、 1年以内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
2、 相关部门的大修住房费用分摊明细。
提取额度:截至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危房鉴定签发日期,职工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其大修住房支出的累计金额。
(七)偿还商业贷款本息
申报材料:
1、 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最近3个月的还款明细(存折或银行打印并加盖印章的的还款单);
3、 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提取额度:在发生还贷之日起13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当期还款本息总额,提取间隔须满1年以上。
(八)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申报材料: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在发生还贷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