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办公室电气装修的情况
一、重要办公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的重要设备及部位按一级负荷供电。 二、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和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的重要设备和部位按二级负荷供电。 三、除一、二级负荷以外的用电设备及部位,均按三级负荷供电。 注:重要设备及部位系指办公室、会议室、总值班室、主要通道的一般照明,各种场所事故照明、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设施、紧急广播、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等消防的电力设施,以及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变配电所、柴油发电机房等部位。 第4.3.2条电源进线应设置切断装置和计费装置,高层和重要办公建筑宜设变配电所。 第4.3.3条每层一般应设配电设备,高层办公建筑宜在每层设配电间,配电间可附设在电缆竖井旁和电缆竖井内。 第4.3.4条电气管线宜暗敷,管材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4.3.5条各种用房人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4.3.5的规定。 第4.3.6条办公室的照明宜采用荧光灯、门厅、接待室、陈列室等房间也可根据建筑装修的需要安装饰灯。 第4.3.7条办公室每个标准开间内宜设置2~3个插座,插座回路宜与照明回路分开。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