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人事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说财务人员特指企业各级会计人员、仓管人员、生产统计人员、销售统计人员(主要指台账会计)等。这些人员有着特殊的身份(即充当参谋和监督),他们渗透到企业各领域(包括各分支机构、部门、车间等),不便于集中管理和在“眼皮底下”管理·如何发挥这支特殊团队的作用呢?这不仅是企业管理一支特殊的团队,而且是一支信息化管理的团队,只有团队发挥作用,内控信息才能高效发挥作用。所以,要通过建立管理机制,把他们各自的“散力”凝集一起,变成一股“信息力”(包括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规范等),使之力往一处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财务人员的团队作用,明确管理归属,建立规范、有序的人事招聘、人事异动及其相关的管理机制,以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财务人员特指各级会计人员、仓管人员、生产统计人员、销售统计人员(主要指台账会计)。
第三条 各级财务人员的人事管理权限和业务指导归属财务部经理负责;但劳动纪律、部门协调等的管理归属属地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四条 属地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财务人员的人事管理具有建议权和监督权,应当根据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表现等情况,适时向财务部提出意见和建议,财务部自收到属地的意见和建议后,将进一步核实并在一星期内给予回复。
第五条 人事管理应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讲究真凭实据,以任职资格为标准,以考核结果为依据,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和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章 招聘
第六条 招聘权限
1.申请:属地单位行政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向财务部提出用人申请,不能因此影响工作;或财务部根据管理需要,直接招聘和委派。
2.招聘:由总部财务部会同人事部统一招聘;如果基层单位有独立的人事管理机构,经总部财务部授权后,相关人员可以在基层招聘,但未经授权严禁私自做主。
第七条 招聘一般流程
1.用人单位申请:属地财务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填写“人员增补申请单”,经属地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向财务部申请;财务部自收到申请后在3日内给予回复,明确是否同意增补人员及相关事宜(如委托当地招聘、新增人员何时到位等)。
2.发布招聘信息:由财务部向人事部提供用人资讯,由人事部统一发布招聘信息,开展招聘工作。
3.资格审查:由人事部负责审查。人事部对应聘人员填写的“工作申请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年龄、性别、籍贯、所学专业、学历、职称、专业工龄、上岗证件、社会及家庭关系等。人事部经审查后通知通过审查的应聘者下一阶段考试的时间和地点。
4.考试:由人事部负责组织。考试内容包括会计实务基础及计算机基础应用两部分。考试组织由人事部负责,考试试卷编写由财务部负责,其中计算机基础应用考试部分委托系统管理员负责。财务部根据两项考试结果提出计划面试时间、名单,报送人事部,由人事部通知面试。
5.面试:面试由财务部和人事部联合负责。财务部主要负责请应聘人员自我介绍、谈谈对应聘职务的认识,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向应聘人员提问(专业知识)和交流等。人事部主要负责证件检查、家庭背景了解和调查、了解应聘人员学习及工作经历的心得体会、人事管理交流等
6.录取:由财务部确定录取名单并由人事部负责通知及办理进厂手续;人事部对录取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提出来,并可在相关单据上“保留意见”。财务部应当认真研究人事部的不同意见,并给子解释。进厂前,应当明确待遇及相关要求。
7.培训:录取人员原则上都要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培训由财务部负责安排,培训内容主要是对企业基本情况的了解和专业学习。
8.试用:试用期和待遇按照《薪资管理制度》执行。试用期间,根据试用人员实际工作能力、工作成绩等可适当考虑减免试用期限,但最短不少于一个月。
9.转正或解聘:试用期结束后一星期内,由财务部或属地财务负责人按照“人事异动申请表”的内容评估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的表现等情况,并知会人事部给试用人员办理转正(签订合同)或予以解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在试用期间,如有品行不端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各级财务负责人与属地行政负责人研究后,可随时向财务部提出停止试用报告,经审定后,由财务部会同人事部予以解聘。
第九条 试用人员应当要有经济独立的担保人,才能录取。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聘用:
1.犯过刑事案件尚未结案者。
2犯贪污、盗窃、侵占挪用公款等经济案件受过刑事处罚有案在一定年限者。
3.品质不好,被原单位开除者。
4.体格检查不合格者。
5.未满十六周岁者。
第三章 轮岗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执行岗位轮换,其目的在于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为财务人员提供更好的工作、学习和发展机会。即:
1.同职岗位在同一属地工作不得超过4年。
2.财务负责人在同一属地工作不得超过5年。
3.同一属地同级别人员每满4年轮换一次。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应当自觉地服从轮岗安排,未能配合和服从轮岗安排的人员,应当上报申请,讲明事由和意见,财务部将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调整或辞退。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可以自荐参与或申请轮岗。
第十四条 试用期人员原则上不参与轮换岗位。
第四章 晋升
第十五条 晋升包括晋职和晋级。
1晋职::是指财务人员由现有职位向上提升到较高职位,其责任、权力和薪资也相应增加。
2.晋级:是指财务人员的职位不变,但提高其薪资待遇的一种激励方式。
第十六条财务人员晋升一应当进行综合评估,主要包括:
1.现任职位的业绩考核。
2.重点是本人的适应能力和发展潜力。
3.本人相关的资历和经验。
4.新职位相关的知识、技能。
5.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晋升流程
1.部门提名或自荐: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绩效考核表、有说服力的事例、自我发展潜力分析、直接领导的鉴定、异动职位及其他相关资料。
2.填报晋升表格,经属地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如果是晋职的还要属地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
3.上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和总经理审批。
4.由财务部知会人事部执行。
第五章 降职
第十八条 降职,是指财务人员由现有职位向下降低职位,其责任、权限和薪资也相应减少。
第十九条财务人员降职主要表现在:
1.在业绩考核中,业绩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
2.通过与当事人共同制定改善计划,给予2~3个月的时间,业绩仍没有达到业绩预期的月标。
第二十条 降职流程
1.由财务部提出并经总经理同意后,再由当事人的上级通知当事人并进行座谈和交流。
2.由财务部知会人事部执行。
第六章 辞职
第二十一条 辞职,是指财务人员主动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二条 辞职应当提前一个月申清 ,在此期问财务人员应当继续做好本职工作并做好工作交接准备。
第二十三条 辞职流程
1.辞职人员填写辞职表格,经属地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
2.上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和总经理审批。
3.由财务部知会人事部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辞职期间,财务部经理应当与其座谈或者委托办事处主办会计与其座谈,具体了解辞职原因,能够挽留的要挽留,需要通过调整而且其备条件的要尽力给予挽留,以减少人员流动成本。
第七章 辞退
第二十五条 辞退,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与财务人员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六条 辞退的主要因素是:
1.财务人员经过改善周期的学习、培训或调整职位后,其工作仍然不能胜任的,给予辞退,并按照国家劳动法等有关办法给予经济补偿。
2.企业对于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并无须给予补偿;
(1)在应聘时伪造个人简历,未向企业提供个人真实的资料。
(2)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尤其是经常迟到、早退,屡教不改,或擅离职守,连续旷工三天,全年累计旷工七天。
(3)泄露企业经营信息和商业秘密(包括会计报表信息、产品设计、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4)向供应商或客户索要财物,或未经企业同意接受供应商或客户的任何财物。
(5)工作得过且过,不求上进,消极怠工,且屡教不改。
第二十七条 辞退流程
1.由将被辞退人员的上级向财务部提出汇报。汇报时应当要有可靠的资料和相关人员对当事人反馈的信息。
2.上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和总经理审批。
3.经审批后,由提出的领导直接与被辞退的人员进行沟通、解释
4.由财务部知会人事部执行。
第二十八条 被辞退人员应当在人事部指定的日期内办理辞退手续,未能按时积极配合的,企业有权采取惩处措施。
第八章 退休
第二十九条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之内的财务人员可以申请退休,按照企业有关规定办理离岗休养手续。
第三十条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企业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如需要继续留任的,先办理退休手续,再办理返聘手续。
第九章 换岗
第三十一条 换岗,是指财务人员事先与其他部门主管初步确认到其部门工作,而向上级提出申请脱离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财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向上级提出换岗申请,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财务部支持换岗调整,以促进财务团队建设良好循环。
第三十三条 换岗流程
1.相关的部门有职位需求。
2.由本人事先与相关部门主管沟通、申请。
3.相关部门主管同意后,由本人向其上级提出申请,并由上级和属地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
4.上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和总经理审批。
第十章 人事异动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基本手续
1.人员异动都应履行审计事宜,主办会计及以上人员异动原则上山审计部负责市审计;其他财务人员异动由财务部指定人员负责审计。审计报告需上报财务部和属地行政负责人各一份。
2.人员异动统一填写“人事异动中请表”。
3.办理交接手续应当要有监交人负责监交。办事处主办会计交接,由属地单位行政负责人及财务部派人负责监交;其他人员交接,由其管辖的主办会计监交,必要时可由财务部派人会同监交。
4.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交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5.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及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五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审计部一份、财务部一份、基层单位存档一份。
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员应当做的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