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厂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方由于经营和人员变动等原因决定不再经营修理业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修理厂转让事宜达 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 修理厂转让给乙方使用,厂内所有设备和一切用品均转让给乙方:
转让的总价值为人民币:
二、转让款在协议签订之日内甲方将所有设备等转让给乙方,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由乙方以人民币形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三、设备交付时间
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转让款后,甲方将厂内设备、用品等一次交付给乙方。
四、双方其它约定
1、甲方具有转让设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资产状况向乙方作的陈述、说明,没有其他保留;
3、乙方对甲方转让的设备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在该状况下受让;
4、乙方保证有能力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并执行本协议规定的乙方义务;
5、在手续变更之前所产生的任何事宜(包括经济纠纷,刑事责任,及工商税务等拖欠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支付与处理,待手续变更完成之后上述相关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交接验收
在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组织有关人员办理转让设备的交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