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同意位于龙岗街道南联第六工业区 路 号的一楼店铺转让给乙方,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二、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物品(附件一 )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 三、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定金人民币 元正(¥ 元),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含定金共计人民币 元正(¥ 元),余款在 年 月 日前付清,转让费共计 元正(¥ 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房东再转付乙方的押金RMB7000元。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四、转让期间,甲方负责教会乙方制作沙县小吃所有方法与技能及供货商渠道,至乙方能正常营业及独立制作沙县小吃所有方法与技能。在2011年8月10日前的营业所得由甲方收取,在2011年8月11日开始的营业所得由乙方收取。 五、 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小吃,租期内乙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六、 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自己中途收回店铺,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沙县小吃店设备/物品清单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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