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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荒 上传于:2024-06-21
襄樊学院殡葬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工作程序,加强丧葬管理,破除封建迷信和旧的殡葬习俗,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促进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办理丧事的有关要求。学院教职工去世,应实行火化,到市殡仪馆办理丧事,严禁在学院内搭棚理丧;提倡丧事从简,厚养薄葬,反对铺张浪费;提倡鞠躬、默哀、戴白花黑纱、用鲜花、花圈等文明风尚,禁止扎纸人、纸马及纸房等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市区和人口稠密区及学院规划区内撒祭品、鸣号、燃放鞭炮、念经诵道等活动。属国家民族宗教政策许可范围内的丧事,按国家有关政策区别对待。 二、丧葬费用的标准及使用范围。丧葬费用开支严格按照湖北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的鄂人[1997]10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丧葬费不分职务级别,一律按1500元发给其家属包干使用,节余归已,超支不补"。其使用范围是:"主要用于服装制作、整容、遗像放大,遗体运送、存放、火化、购买骨灰盒及安葬等"。抚恤金的发放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由人事处负责核定,计财处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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