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理工发〔2010〕80号
关于印发《黄石理工学院编外人员用工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黄石理工学院编外人员用工管理暂行规定》经学院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黄石理工学院编外人员用工管理暂行规定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人事工作 用工管理 规定
黄石理工学院办公室 2010年10月28日印发
附:
黄石理工学院编外人员用工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编外人员用工管理,制定本规定。
人事处为全校编外人员用工统一管理部门,代表学院与黄石劳务派遣机构签订有关劳动合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招用编外人员,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本规定中的编外人员是指未能解决编制的在册人员和临时招用的劳务人员。
学校招用编外人员统一实行劳务派遣方式。即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将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工资和各项保险统一支付给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支付派遣用工人员工资和缴纳派遣用工人员保险。
坚持“先审批,后用工”原则,各部门每年根据需要制定编外人员招聘计划。其中,辅导员岗位、教学和教辅岗位的编外人员用工计划分别由学工部和教务处统一制定,后勤集团和附属医院的编外人员用工计划由本部门负责,并报人事处,其他编外人员用工计划由人事处统一制定。所有用人计划必须经学校办公会批准。
所有招聘的编外人员,都必须填写《黄石理工学院招用编外人员用工审批表》,报送人事处,按审批表程序内容办理派遣用工招聘手续。其中,A类编外人员聘用必须经用工部门分管校领导、人事处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B、C类编外人员聘用必须经校办公会议审批。
编外人员用工的招工遵循“依法用工、按需设岗、绩效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超编单位不允许招用编外人员。
招用的编外人员应为身体健康、遵纪守法、适合工作岗位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编外人员不得招用: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无计划生育证明的;
2、年龄未满十六周岁的;
3、曾在校内或在其它单位因违纪而被辞退的;
4、技术岗位上无职业技术资格证书的;
5、其他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
编外人员用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年度黄石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黄石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是750元/月。如果以后最低工资标准有调整,则按比例进行调整。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编外人员用工形式及相关待遇分为以下三类:
A类编外人员——从事非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工资标准:硕士毕业研究生1200-1400元/月、本科毕业生1000-1200元/月、专科毕业生800-1000元/月、高中生和中专生及以下750-800元/月;特殊岗位的工资调整,须报学校办公会批准。
B类编外人员——从事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工资标准:全日制普教本科毕业生1000-1200元/月、硕士毕业研究生1200-1400元/月;享受编内教师的福利待遇;其教学工作量,按实际完成数支付课酬,课酬标准按在编教师同等计算;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且在辅导员或教学秘书岗位工作的编外人员,其工作量按所在学院同学历、同职称人员教学工作量的平均值计算校内津贴报酬。
C类编外人员——未能解决编制的在册人员。享受与编制内教职工同等工资福利待遇,但退休后在社保领取退休工资。
在派遣用工合同期间内,派遣公司和劳动者双方应按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