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医学院外来暂住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来暂住人员管理,维护学校治安秩序,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为了保护外来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称的“外来暂住人员”是指:非校本部常住户口(广西中医学院师生员工除外),年满16周岁,在学校居住5日以上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从事基建和维修等施工人员。
(二)从事餐饮、绿化、保安、保洁等劳务人员。
(三)进修、培训、借读、助学班学员。
(四)承包、经商、经营加工等从业人员。
(五)受聘、借调、借用等来校的临时工作人员。
(六)探亲访友或投靠人员。
(七)保姆、家庭服务人员。
(八)因其他原因来本校的暂住人员。
第三条 学校对外来暂住人员实行合理调控、严格管理、文明服务、依法保护的方针和“谁用工,谁管理,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使用、管理、教育、服务相结合。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外来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隐瞒、漏报暂住人员。
第二章 登记与办证
第五条 学校对外来暂住人员严格执行申报暂住登记制度。拟居住5日以上人员必须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