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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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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位你坐 上传于:2024-07-24
陕西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陕西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全日制学生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计划经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招生就业处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五条新生入学报到时应进行健康复查重大病情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核查新生所患疾病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应在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逾期不离校就医者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申请提出入学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原录取专业新生学习如果原录取专业在当年重新入学时发生变化可随当年相近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具体办法见陕西理工学院学生学籍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应当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思想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具体安排和要求由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八条学生体育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不能修读公共体育课程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医院复查学生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修读体育保健课并根据考勤及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按大学体育课程合格记载成绩并取得相应学分第十九条大学英语课程各学期的考试均由学校组织同时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若四级成绩合格分且修完大学英语四学期所有课程并参加考试者不仅可视为大学英语课程成绩合格而且可免去大学英语课程各学期的重修学分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学生在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或该课程本学期所开计划学时数的含以上者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达该课程应交次数的含以上者有实验的理论课程全学期实验课缺课或缺交实验报告累计达含以上者第二十一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旷考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作弊旷考者不准参加正常重修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中应注明作弊旷考字样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本人申请由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在毕业前可给一次重修机会其重修课程成绩合格者按分记载不及格的按考试实际成绩记载第二十二条学分学分绩点计算各专业学生以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为准分学期进行教学的课程按学期考核并按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学分计算学分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学分绩点百分制五级制百分制成绩绩点五级分制成绩绩点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和各学期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统计一次作为学生在本专业班级中的排序依据第二十三条成绩记载以学生所在院系为单位建档教务处备案第五章课程的选修重修免修和缓考第二十四条选修学生根据专业培养计划设置的课程和进度安排学习确因特殊情况需另行选课的包括选修本专业培养计划之外的课程由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院系内选修由所在院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跨院系选修经所在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学生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课程一经选定应按时上课完成各种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第二十五条重修培养计划中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符合第二十条之一者必须重修选修课程可以改修也可随下一级重修改修课程的成绩登记按实际成绩登记理论课程重修应在每学期前两周内办理相应手续理论课程重修学生可以申请免听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由学生提出申请教务处安排随下届重修允许学生一门课程可以申请两次重修第一次重修课程成绩进行衰减考试成绩衰减办法分按分计分以上按计考查课衰减办法及格不衰减中等以上衰减一档第二次重修课程成绩合格者按分及格记载不及格的按考试的最高成绩记载第二十六条免修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可以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免修其程序和条件是程序学生填写陕西理工学院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提交与课程有关的自学材料经相关任课教师签字认可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同意条件参加相关免修考核且成绩在分以上者取得免修资格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德育课体育课和所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第二十七条缓考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发给缓考通知单学生持缓考通知单报告任课老师后方可缓考因病事请假且办理缓考手续者准予缓考办理缓考手续原则上在考试前天缓考成绩以实际分数记入成绩档案取得学分并按实际成绩计算学分绩点数没有办理缓考手续或申请未获准者按旷考处理第六章转专业转学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有关专业或其他院校学习者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者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认为需要调整专业者第二十九条学生转系专业转学按以下办法办理学生在校内转系专业学生提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推荐拟转入院系审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转入出学校者学生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并函商两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出手续由学生办理校内学校发文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入学未满一学期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或专科高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单招考试录取者学习成绩不合格导致退学者招生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已办理过一次转专业或转学者其他学校认为不宜转专业转学者第七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三十一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学习时间不能超过规定年限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休学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方可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因病经校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以上者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者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三十三条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以申请续休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应视为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第三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三十五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办理有关离校手续往返路费自理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学生的医疗费自理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其责任由学生和家长承担第三十六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身体恢复健康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下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同层次学生学习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第八章升级学制浮动学制试读第三十七条我校实行学分制学生按专业年级编班学生修完培养计划中本学年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准予升入高一年级学习第三十八条全校各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建筑学专业五年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提前或推后毕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三年建筑学专业四年最长不得超过六年建筑学专业七年学生修满四年建筑学专业五年未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可申请延长学年经院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学年批准延长学年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期按时办理注册手续未修满规定学分且未提出延长学年申请或超过规定年限作结业或肄业处理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因应提前一学年向所在院系申请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第三十九条浮动学制是优秀专科高职生转入本科某些本科生转入专科高职学习按有关规定选拔优秀专科高职生转入本院本科学习的专升本学生由教务处认定其专科阶段的学习成绩第四十条个别本科专业学生因故不能坚持完成本科学习但有条件完成专科高职学习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医院或家长单位等经学校研究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批后可转入专科高职相关专业学习第四十一条对于因学习成绩不合格应予退学的学生给予选择申请退学试读的机会退学试读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经所在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相关试读手续对退学试读的学生取消其学籍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恢复学籍退学试读的学生原则上应编入所学专业下一年级学习退学试读的学生在试读期内重修有关课程后取得学分占本专业本学年总学分以上者可申请恢复正常学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退学试读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第四十二条学籍处理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各院系根据学生成绩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教务处核准按有关程序处理第九章退学第四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不作为处分一学期内未取得学分占本学期规定学分以上者或累计旷课达学时以上一学年内未取得学分占本学年规定学分以上或累计旷课达到学时者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申请复学或经审查不合格不能复学者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者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家长同意者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二年者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者第四十四条对学生退学的处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教务处审查报主管校长审核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发文报省教育厅备案由学生所在院系将决定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应在校内公告第四十五条退学学生从发文之日起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再补办第四十六条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退学的学生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退回原工作单位经确诊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推的学生包括意外致疾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开除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第四十七条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文件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按照陕西理工学院学生申诉规定办理第十章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第四十八条毕业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四十九条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对结业生允许在其结业后一年内回校重修重修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但不能授予学位第五十条肄业学生在规定年限内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者按退学处理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第五十一条无学籍的进修生旁听生等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二条学位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符合陕西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第五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章主辅修制第五十四条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鼓励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行学科间交叉渗透学院实行主辅修制第五十五条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辅修另一专业达到规定学分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发给辅修证书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未执行学分制的高职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级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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