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大学生社团的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育人作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阜阳师范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以丰富广大同学的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跨世纪“四有”人才为目的;在校团委、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以及其共管学院或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日常工作。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阜阳师范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合会”)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所有社团必须经校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否则即为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