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年月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年月修订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凭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部院系请假并报研究生院综合处批准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含请假未获准或获准请假但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健康状况等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查验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任何时候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三条入学体检由北京师范大学校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招生体检标准进行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校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回家或回原工作单位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前一周内向研究生院综合处提交入学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由校医院诊断必要时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第四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自主择业定向就业研究生退回原工作单位一入学三个月内体检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二患有招生体检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的其它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康复无望者三未按学校招生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者四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规违纪或作弊等行为者五入学前隐瞒入学后被发现有严重政治经济学术品德等问题者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七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学术品德问题影响恶劣者八拒绝缴纳或不能足额缴纳学校规定的学费等各项费用者第五条取得学籍的研究生每学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齐当学年各项费用后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校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以及超过缓注册期限仍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六条未注册研究生不享有在校研究生享有的各项权利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条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或导师小组指导下按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个人学术和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制订个性化的培养计划按计划学习课程参加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撰写学位论文第八条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履行请假手续在正式学习课程前应按规定办理选退课手续跨校修读课程者应先征得导师和学部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并在学部院系所备案第九条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课程实践活动开题报告等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可以申请缓考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通过方能取得规定学分第十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无论请假与否均按照缺课计算一门课程缺课数超过一定比例时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该门课程必须重修具体标准如下以全日制方式学习或类似全日制方式学习的课程全程考勤的累计缺课不得超过该门课程该学期总课时数抽查考勤的累计缺课不得超过次以短期集中授课方式学习的课程全程考勤的累计缺课不得超过某门课程该次集中授课总学时数的在抽查考勤情况下缺课不得超过次凡旷考的研究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重修手续第十一条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在考核中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科目的考核成绩记零分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二条课程成绩不及格应按规定程序申请重修且仅能重修次重修及格后以实际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在备注栏注明重修其中学位课程重修门数仅限门第十三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三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四条研究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换专业一导师出国长期不归或调动工作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指导职责且原专业无法调整安排二因研究生本人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三研究生对拟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并有突出表现四其它特殊原因第十五条研究生转专业原则上应在第一学年末提出一般不受理博士研究生转专业申请第十六条研究生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与导师协商所在学部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并征得拟转入学部院系和导师的同意落实培养条件后报研究生院批准第十七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第十八条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在本校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转学一由我校转至外单位的一般应在北京市本系统内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学校或科研单位接收单位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并具有相应学科专业的硕博士学位授予权转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部院系同意征得转入单位及其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经审核确认符合转出条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手续二外单位研究生要求转至我校的转入者应首先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学部院系同意落实导师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手续三研究生由我校转至外单位或由京外高校和科研单位转至我校的由我校向北京市教委申报由北京地区高校和科研单位转至我校的由转出单位向北京市教委申报四按照北京市教委规定研究生转学每学年办理两次一次在月中旬至月中旬一次在月其它时间原则上不予办理申报时应附如下材料教育部统一规范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一式五份盖有省市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登记表复印件要求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原件如因病转学需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盖有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校学习成绩单鉴定第十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或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二已转专业者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就业培养者四处于保留学籍期间者五已进入毕业年级者六应予退学者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第四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二十条研究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一因伤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一学期内累计须停学治疗休养超过两个月者二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四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学部院系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休学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可以不需要本人提出申请第二十三条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休学满一学期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除应征入伍者外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超过一学年的应予退学学制规定年限的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不批准休学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第二十四条研究生休学应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其中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的普通奖学金发放及医疗费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休学研究生应于休学期满的下一学期复学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满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有关病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第二十六条与国境外合作培养的研究生出国境前须办理离校手续出国境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出国境学习期满应按期返校并在返校一周内到研究生院综合处报到第二十七条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学校不对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第五章退学第二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休学期满复查不合格或者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复学并报到注册二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三逾期两周未注册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而又无正当事由者四批准出国境逾期不归或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两周以上者五在籍研究生又考取了本校或其他学校研究生者六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七不按时缴纳学费等各项费用者八超过缓注册期限仍未获得注册者九按规定应休学但拒不休学者十本人申请退学者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在学业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导师或学部院系提出经学校批准给予退学处理一博士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中期考核或本科直博生资格考核不合格者指导教师认为其学位论文不合格不予推荐答辩者超过学制规定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而未办理延期手续或未获准延期或虽获准延期但延期期满仍未完成学业者二硕士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者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重修及格后又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或两门以上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未经批准擅自旷考课程超过两门次含者中期考核未通过者或虽通过中期考核但培养单位或导师认为其无力完成学位论文者其他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者第三十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由所在学部院系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天后视为已送交本人本人申请退学的处理程序可以从简第三十一条退学对研究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第三十二条研究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如下办法处理一定向就业研究生退回原单位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北京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三条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普通奖学金公费医疗等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三十五条研究生退学后不得申请复学第六章奖励与处分第三十六条研究生院和学部院系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七条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给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三十九条纪律处分分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第四十一条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研究生院审查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报北京市教委备案第四十二条研究生被开除学籍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四十三条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第四十四条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申诉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进一步向北京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第四十五条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不得撤销第七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六条硕士生学制为二至三年学术型博士生学制为三年本科直博生为五年专业学位博士生为四年第四十七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和科研任务表现良好通过课程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并达到相关要求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第四十八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成绩合格但在学位论文评审答辩学位分会或专业学位评审组审核等环节未通过学位申请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硕士生在结业三个月后一年以内博士生在结业六个月后两年以内通过第二次学位申请的授予相应学位已获得的结业证书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时间按换证日期填写第四十九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者准予肄业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第五十条博士研究生如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或经短期延长有望取得更好成果者可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办理延期手续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学部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延期毕业博士生的学习总年限不超过六年延期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和公费医疗住宿自理且不得申请休学学校不下拨培养费延期期满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和科研任务表现良好通过课程考试考查和学位论文答辩并达到相关要求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延期期满仍未完成学业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结业或肄业处理此类结业的研究生不得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第五十一条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教学科研任务和学位论文写作且符合培养单位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前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并按规定程序提前毕业和获得学位第五十二条研究生提前毕业应由本人在规定日期前提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学部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第五十三条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届时不能完成学业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结业或肄业处理第五十四条硕博连读生本直博生在正式录取后按博士生管理本科直博生在入学第四学期末应进行博士资格考核经考核认定为不适宜作为博士生培养的予以退学处理通过资格考核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博士结业证书若答辩委员会认为其论文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经本人申请可建议授予其硕士学位硕博连读生如无法完成博士学业可视情况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或作退学处理第五十五条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入学者不能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五十六条已发毕业学位证书后发现其学位论文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现象情节严重者由学校追回其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五十七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五十八条研究生必须自毕业结业或肄业之日起一周以内办完离校手续离校第五十九条研究生就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附则第六十条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外国留学研究生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规定实施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原规定和其它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由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