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海 大 学 文 件
河海校科教〔201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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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海大学
研究生导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进一步明确研究生导师指导教师职责,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经校务工作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海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规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研究生 教师 管理 规定
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8月29日印发
录入:于洪军 校对:高雪梅
附件:
河海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规定
研究生导师担负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的重任。为了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明确职责,特制订《河海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要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认真学习并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与规定。
第二条 导师应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遵循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基本规律,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诚实守信,反对和杜绝一切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中导师包括本校研究生指导教师、兼职研究生导师以及研究生培养基地导师。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四条 导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达到学校对本职岗位的年度考核要求,并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
第五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指导的研究生的政治思想教育、道德品质和学术培养负有首要责任。
第六条 导师应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为研究生制定相应的培养计划,定期检查培养计划中各环节的执行情况;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督促研究生按计划完成学业。
第七条 导师应按照学校要求全身心投入研究生指导工作。因各种原因较长时间离开学校,无法正常指导研究生的,应妥善安排好本人指导研究生的指导工作。
第八条 学校对导师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 学校对获得各级优秀学位论文的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暂停招生:
(1)凡经评审通过后连续三年没有招收研究生;
(2)在学位论文抽检中,对1篇论文出现2个及以上“不合格”者;
(3)三年内没有科研项目或重要科研成果者;
(4)因健康原因不能担负指导研究生工作者;
(5)研究生在科研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6)因其它情况不适宜担任研究生导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