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点击数: 91 更新日期:2011-2-22 11:31:51
校行发研究生字【2010】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需持《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研究生处批准。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健康状况等方面的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但通过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备案,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于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符合体检要求诊断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生源所在地,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者退回原工作单位:
(1)入学后健康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
(2)报考录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规违纪或作弊等行为;
(3)入学前隐瞒或录取后发现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4)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
(5)未经学校批准,拒绝交纳或不能足额交纳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者;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研究生必须登陆研究生管理系统登记注册,并持研究生证及缴费凭证到其所在学院报到注册,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故确需续假者,凭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假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研究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一学年额度缴清学费方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方予注册。
第九条 未注册研究生不享有在校学习研究生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学制是学校对基本学习年限的规定。硕博连读研究生学制为5年,全日制脱产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全日制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制为4年,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年或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具体学制以年度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学习时间最短学习年限不得少于2年,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申请提前毕业具体要求由研究生处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获准提前毕业硕士研究生的学费应按学制规定的年限缴纳。
第十三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得申请提前毕业。硕博连读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并缴纳一年学费的条件下,可申请延时一年答辩。
第十四条 超过学制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后,研究生不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评优等待遇。学校不再安排住宿。
第四章 考核与纪律
第十五条 研究生入学后的一个月内应在导师或导师小组指导下,按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个人学术和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实践活动、开题报告等活动,如果不能按时参加相关活动,应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席或请假逾期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请假一周以内者,须经导师同意,各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者,须经导师同意,各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批准,报研究生处审核。研究生一学期请假累积超过三分之一时间者,应休学。学生请假条及一切有关审批手续一律送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课程、实践活动、开题报告等培养计划规定活动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规定学分。 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低于60分的为不及格;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等五级评定。不及格的课程或必修环节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可以申请缓考。缓考应由本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应参加同一课程的下一次考核。未申请缓考或者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
第二十一条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研究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缺课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凡旷考者,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记零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考试(考查)纪律。在考试(考查)中违反考试(考查)纪律或作弊的,该科目的考试(考查)成绩记零分,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修读的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及格(包括因旷考、违纪等原因成绩记零分的),应按规定程序申请重修。重修并考核及格后以实际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公共必修课程及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的活动,由研究生处组织考勤,专业课程及其他日常考勤,由各学院负责。
第五章 转专业、更换指导教师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换专业或更换导师:
(1)导师出国长期不归或调动工作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指导职责,且原专业无法调整安排;
(2)因研究生本人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
(3)研究生对拟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并有较好研究基础;
(4)其它特殊原因。
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和更换指导教师。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办理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位点及学院同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和学位点接收导师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分管校长审批。所转专业原则上应属同一一级学科。课程修读必须严格按照所转专业培养方案执行。委培生转专业须征得原单位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或更换导师:
(一)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二)应予以退学者;
(三)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九条 在校研究生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三十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学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转学办理:
研究生转入我校,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导师同意接收和转入院(系、所)考核同意后,经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复后,方可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研究生转出我校,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生所在院(系、所)及导师同意后,经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复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研究生跨省转学,需分别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确认。
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研究生,一般只能转入相应专业和年级学习。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应予退学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三条 转学、转专业或更换导师的申请,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