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点击数: 91 更新日期:2011-2-22 11:31:51
校行发研究生字【2010】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需持《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研究生处批准。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健康状况等方面的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