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师范学院家具管理办法第一条学院家具指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于学院的包括办公桌椅会议桌椅文件柜档案柜书柜书架电脑桌椅实验台椅图书资料柜架学生上下床单人床和礼堂教室的固定桌椅讲桌以及其它各类桌椅凳台柜等第二条全院各单位使用的各类家具含学校预算经费科研经费自筹经费购买或制作的家具都属于学院的资产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三条国资实验设备处是全院家具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家具明细账购置清查报废审批等管理工作各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家具实施具体管理确保资产的账物相符具体分工如下1教室学生宿舍食堂的家具由后勤总公司归口管理2院长办公室及各会议室家具由学校办公室归口管理3实验室家具由所在院系归口管理4图书馆家具由图书馆归口管理5各部门家具由本部门归口管理第四条家具购置家具购置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按绵阳师范学院设备采购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批准的购置计划由国资实验设备处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所用的特殊家具由使用单位协助国资实验设备处购置普通家具的图纸设计由国资实验设备处负责特殊家具的图纸设计由使用单位负责第五条家具配置1正处级配置办公桌1张办公椅把三件套单人木沙发1套铁皮柜1套办公室装修时已制作橱柜的办公室不配置2副处级配置办公桌1张办公椅1把铁皮柜1组办公室装修时已制作橱柜的办公室不配置三件套单人木沙发二人合用1套3行政人员含双肩挑教师每人配员工桌1张员工椅1把4行政办公室的橱柜电脑桌椅根据工作需要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国资实验设备处综合平衡后列入年度计划区别轻重缓急逐步解决5教室的课桌椅讲台一般按标准配置新增教室或增补课桌椅由教务部门提前三个月通知国资实验设备处第六条家具验收新购置的家具按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家具购置后由使用单位管理人负责签字验收由国资实验设备处负责登帐分类编号并制作标牌分发张贴第七条家具在用管理国资实验设备处设家具明细分类账每年与计划财务处核对家具的增减变动情况以保证学院家具账目准确无误1家具的日常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1办公室资料室阅览室会议室招待所等家具由各单位负责指定专人管理2教室家具由后勤总公司物业公司负责指定专人管理3学生宿舍家具由后勤总公司公寓服务中心指定专人管理4单身教职工宿舍家具由领用的教职工个人负责管理5外籍教师宿舍家具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指定专人管理2学校招商引资基建工程项目的配套家具管理合同规定由投资方出资购置的家具在其产权归学校所有前按合同及后勤社会化有关规定管理产权归学校所有后应及时移交国资实验设备处统一管理3各使用部门每年与国资实验设备处核对账目一次做到账物相符国资实验设备处原则上每年对全校范围家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4家具变动需由调入部门资产管理员到国资实验设备处办理调拨手续5人员院内调动时不准携带家具到新的岗位但需与原部门指定的家具管理员办理移交手续新岗位所需的家具由国资实验设备处调剂使用6所有闲置家具由本部门报国资实验设备处分类存放并建立库存账目因会议等活动急需临时使用的家具可向家具仓库临时借用用后及时归还7我校职工调离学校离退休离职应将所领用的家具及时归还家具仓库经家具管理员签收后到国资实验设备处注销账目方可办理离校离退休手续8学校的家具原则上不对外出租借确需对外出租借时必须到归口管理部门履行报批手续经办部门必须保证对外出租借家具的安全完整及收回9家具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各使用部门负责家具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应保证家具的完好率在95以上对于家具完好率未能达标的部门国资实验设备处有权督促其整改整改期间将中止该部门的家具采购10凡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一经查出限期改正否则停止再配家具第八条家具的维修由国资实验设备处负责管理家具维修经费由学院计划财务处按一定比例分配由国资实验设备处按专款专用原则控制使用家具的维修由各使用单位填写维修单报国资实验设备处由国资实验设备处统一安排维修对于需维修的家具在保修期内的由国资实验设备处或使用部门联系生产厂家维修超过保修期的由使用部门填写维修申请单交国资实验设备处由国资实验设备处安排专业生产厂家或由后勤总公司负责组织维修家具维修完成后由使用部门进行验收国资实验设备处凭维修验收合格报告定期或不定期结算维修费用第九条家具赔偿因人为原因造成家具损坏或丢失追究归口管理部门及当事人责任需赔偿的由国资实验设备处和纪监处审计处审批具体赔偿事宜赔偿标准视家具的坏损程度使用时间及责任性质按赔偿家具原值折算率计算办公家具每年按15计算学生生活用家具赔偿折旧率每年按20计算蓄意破坏的按家具原值赔偿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家具报损报废家具的报损报废由各使用单位填写申请表交国资实验设备处经国资实验设备处计划财务处审核会签后再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已批准报废的家具由国资实验设备处回收利用并办理家具账的注销手续第十一条批准报废的家具应及时送交国资实验设备处废品库由国资实验设备处负责处置各使用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部门的家具私自报废转让或变卖否则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资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