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长江师范学院学生会内部建设,规范学生会成员行为,明确学生会各部门工作职责,提高学生干部工作水平,促进学生会各项工作全面、协调、科学、高效地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对象为长江师范学院学生会全体成员。
第三条 学生会以明使命、勇担当、重奉献、求卓越的精神为宗旨,全体成员应认真履行干部职责,模范践行校训精神;自觉追求远大理想,牢固树立崇高信念;勤学苦练专业本领,立志成为学习标杆;内外兼修磨砺品行,积极争做文明先锋;心系长师共谋发展,竭诚尽心服务同学;追求卓越精益求精,无私奉献无悔青春,为把学生会建设成同学向往、老师称赞、同行知名的精神家园而不懈奋斗。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会成员在岗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利;
(二)获得相关工作待遇和荣誉的权利;
(三)锻炼工作能力,提升自我综合素质的权利;
(四)培养团队意识,树立正确价值导向的权利。
第五条 学生会成员在岗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的义务;
(二)维护学生会的荣誉,保守学生会的工作秘密的义务;
(三)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