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年月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资料部门规章javascriptSFLC224026013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运作切实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健康javascriptSLC662700javascriptSLC662700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金从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一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助理人员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内设基金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三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四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员五基金管理公司中从事研究开发市场推介销售交易基金财务监察稽核电脑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六基金托管部中从事研究开发清算交割基金财务交易监控监察稽核电脑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前款一项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三项所称基金经理是指在基金管理公司中专门负责基金投资的专业人员四项所称督察员是指在基金管理公司中负责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并可以就监察稽核情况独立向公司董事长中国证监会行使报告权的专业人员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依据本规定负责对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监督管理前款所称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包括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第四条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的应当由拟聘用单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准其基金从业资格和基金经理资格发给资格证书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除对其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外还可以对申请人进行考察面谈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向社会公布取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基金从业人员名单第二章基金从业资格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正式聘用的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第七条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除外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熟悉有关证券金融法律法规四品行良好诚实信用忠于职守保守机密五具有大学财经法律等证券相关专业学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其他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从事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其他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具备证券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六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基金从业资格一受过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对以上结果负有个人责任的三个人所负债务到期尚未清偿且数额较大的四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适合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应当由拟聘任单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材料一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二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三身份证复印件四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明复印件五拟聘任单位对申请人的推荐意见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三章基金经理资格第十条拟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的基金从业人员除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外还应当取得基金经理资格第十一条申请基金经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二有从事三年以上基金业务或五年以上证券业务的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证券分析证券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工作业绩三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的基金经理资格考试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经理资格的拟聘任单位除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一二三项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外还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二基金经理资格考试证明复印件三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第四章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第十三条基金从业人员拟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由其拟聘任单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任职第十四条基金从业人员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或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从事证券工作经历二有丰富的专业管理知识和经验较强的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能力以及良好的管理工作业绩三拟任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基金业务或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工作经历拟任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具有三年以上银行工作经历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第九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从事基金业务证券业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二拟聘任单位推荐申请人员任职的意见三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五章日常管理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的资格进行年检对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第十七条基金从业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不因本人辞职改变受聘单位等行为而失效但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的人员连续十八个月未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其资格自动失效重新从事基金业务应当按本规定要求的程序重新申请相关资格第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需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事先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并推荐新的人选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不得委托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第十九条基金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越权或违规经营二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三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四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五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七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第二十条基金从业人员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职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其他从业人员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的应当报聘任单位备案第二十一条基金从业人员改变聘用单位自其离开受聘单位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不得在新聘用单位从事基金投资业务第二十二条基金从业人员离开原聘单位后不得泄露原聘单位的未公开信息不得为他人或自己侵占原聘单位的商业机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在离开原单位三个月内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买卖原单位所管理托管的基金仍持有的股票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离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聘任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任检查检查结果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部的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其进行离任检查检查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六章罚则第二十四条取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基金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暂停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个月至个月三取消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自取消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之日起年内不予受理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的申请四取消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并永久性不予受理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的申请第二十五条基金从业人员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取消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第二十六条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调查或审讯的在调查和审讯期间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的正常运作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中国证监会也可根据情况暂停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参照本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的任职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基金管理公司督察员的任免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