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人防﹝2004﹞91号
金华市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人防办批准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均应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国家人防办、省人防办批准建设的防空地下室按国家人防办、省人防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由市人防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含人防设备厂家)、监理单位参加,设计单位宜参加,单建式防空地下室需有人防专业质监单位参加。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防空地下室竣工标准。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防空地下室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防空地下室专项竣工报告。
(三)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