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年第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三施工许可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