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亏损的弥补
亏损弥补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免税照顾。他是帮助企业度过暂时困难,保护税源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企业亏损得到及时的补偿,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但为了督促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努力扭亏为盈,一般都规定有连续弥补亏损的时限。
(一)一般企业的亏损弥补
企业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于5年,该项弥补应逐年依序连续计算。而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例题】某企业2002-2008年的盈亏情况如下表所示:
年度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盈亏(万元)
-100
-40
10
20
30
30
50
则2008应纳税所得额为( )万元。
A.0 B.10 C.12.5 D.50
【答案】B
【例题】某国有企业2007年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亏损额为10万元,2008年盈利50万元。其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 )万元。
A.12.5 B.16.5 C.10 D.13.2
【答案】C
【解析】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50-10=40(万元)
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40×25%=10(万元)
(二)分立、兼并(合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
1.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2.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的情况处理:
(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但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3.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法法规规定的弥补年限内,在剩余期限,由其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三)免税所得的弥补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纳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税法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例题】某建筑材料厂既生产应税产品,又生产免税产品。 2007年应税项目所得—40万元,免税项目所得8万元;2008年应税项目所得20万元,免税项目所得15万元,则: 2007年:结转亏损32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