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弥补亏损所得税会计处理
一、弥补亏损的一般会计处理
《一) 结转损益的会计处理 企业设置“本年利润”科
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内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在会
计年度终了,企业应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
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收入类科目的期末
余额分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贷方,与此同时,企业还应
当将“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
成本”,,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
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等费用〈包括有关支出) 类科
目的期末余额,分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方,即将本年
所有收入和费用项目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即
“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
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一一未分配利润
科目,如果“本年利润”科目的年末余额在借方,说明企业
本年实现的收益为净亏损,则应借记“利润分配一一未分配
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本年利润”科目在
年末结转之后应当无余额。
因此,会计上的 “利润”是年末“本年利润”科目未
结转之前本科目的贷方余额,“本年利润”结转后“利润分
配一一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余额是企业累积的未分配
利润。会计上的“亏损”是年末“本年利润”科目未结转之
前本科目的借方余额,“本年利润”结转后“利润分配一一
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是累积的未弥补完的亏损额。
(二) 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以次
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弥补不完的,可往后延期,还
可以以税后利润弥补。如果企业是以次年或以后年度实现的
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当年实现的利润从“本年利润
科目的借方转入“利润分配一一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
后,作为“利润分配一一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发生额
(当年实现的利润与“利润分配一一未分配利润”期初借
方余额〈以前年度亏损) 自然进行抵补,无论是税前利润还
是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都不再进行其他专门的账务
处理。如果企业是用到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专门的账务
处理,借记“和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一一其他转
入”科目。
二、弥补亏损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
《一)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计算的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的
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就是税法
所指的亏损,由于税法和会计在收入、成本费用、资产处理
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因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处理的数额往
往并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纳税人发生的按税
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准予用其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
而税前利润并非会计税前利润,而是指应纳税所得额。税法
进一步规定税前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且连续计算年
限。
关于弥补亏损的期限,要注意几个特殊情况: (1) 不论
企业是恤利还是亏损,都要作为连续 5 年中的实际弥补年限
计算。(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
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 指出,开始计算
企业损益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至于企业在
从事生产经营之前往往进行等办活动的筹建期间,往往发生
的筹办费用支出大于收入形成的负数,不得认定为筹建期的
亏损,不得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开始弥补,而是按《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 号) 文中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分为两种
情况: 一种情况是企业的开办费如果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
用,就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另一种情况
是企业的开办费列作了长期待摊费用,那就在开始经营之日
的当月起分 3 年捧销。以上两种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二) 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准许弥补亏损 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
的公告》(2010 年第 20 号) 文的有关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
生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允许弥补的亏损,税务机关在
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过程中,调增了企业应纳
税所得额,出于保护企业正常经营,减少企业现金支出等目
的,不再对调增的应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