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协议
合同编号:
承揽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呈玛: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一
联系人:
bi
人
帐号:
电子信箱:
定作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呈玛:
通讯地址,
邮政编玛:
联系人: 有
电话:
传真:
候号:
电子信箱:
双方在平等互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定作 ,达成如下协议:
第-条 定作项
第二条 加工物
第三杀 ”承揽人提供的材料
第四条 “材料检验
定作人于的期限内,对承手人提供的材料采用_ 的方法进行检验,其检
验的标准为: 符合 标准-
定作人可以在__ 期限内对烤料的选用提出异议,要求承揽人更换或重新选定材料。
第五条 资料提供
1、定作人应该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即 年 月 日前)
提供技术资料、图纸冬品及工艺要求。
2、承措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在. 日内向定作人提出
书面异议。定作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 日内答复。
第六条 转包
1、定作人(是/理)同意将定作物的主要工作交直第三人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包
括;
2、承揭人将其承斤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
作人负责。
3、承报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工作交直第三人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
4、承揭人可以将其承才的畏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损的铺助工作交由第
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七条 保密
承揽人应当就以下方面保守秘密: ,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雷存复制品或者技
术资料。
第八条“质量标准
定作物的技术标准为 。质量要求为:
第九条 包装
定作物的包装要求, _。 包装的费用由负担。
第十条“变更的损失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提人损失的,应当周伐损失-
第十一条 协助
1、承提工作中定作人应对承搁人提供以下协助:
2、定作人不展行协动义务致使承撞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担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
天内履行协助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
3、定作人这期不腿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监上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但定作人不得因上监督检验妨碍承揽
人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保管
承担人应当妥著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苦造成虎损、灭失
的,承揽人应当承担搞害周偿次任。
第十四条 “定作物的交付
定作物完成后,承手人应该在. 期限内,在- 地点,以 交付方
式交付给定作人。
第十五条 “定作物的验收
验收方法: 。
验收期限
验收地点:
第十六条“质量保证
承揽人对定作物的质量负责的期限为;其保证质量的前提条件为:
第十七条 付款
1、定作人应在 年 月 日前向承擅人交付定金,共计(大
写) 元。
2、其结算方式为: __,结算期限为:
第十八条 留置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承揭人(是/理)可以留置定作物。
第十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并承担由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
失。
2、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3、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风行合同主要义务
的;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展行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1、承揽人的违约责任: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不成工作,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
工作部分价款总值“。%或酬侈总额“的违约使。
2、定作人的违约责任: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和设计等,赔偿承揽人因此
造成的损失, 中途解除合同, 属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未懂行部分价款总值 %
的违约金;不属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担人以未大行部分晤金”_%的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男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
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
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香
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用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
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 天内)签订书面
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
本合同,理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
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
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