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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未来 上传于:2024-06-20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示例附后): 所在部门及 岗位名称 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护措施 注塑成型车间 噪声 1、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 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HL) 2、中度以上传导性耳聋 3、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 4、Ⅱ期和Ⅲ期高血压 5、器质性心脏病 职业性 噪声聋 个人防护措施,通风设施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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