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一.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对公司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作业现场。
职责与分工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分析、控制和预防措施的制定,负责设计警示牌制作和相关制定、规范的编制;
2.行政部门负责员工入职、岗位变更的告知和合同补充修订等;
3.生产部门负责日常教育及现场告知设施、牌匾的维护。
四.内容及要求
1.岗前告知
1.1企业与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1.2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环境变更,新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变化时,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并将现存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补签在合同中。
2.现场告知
2.1在生产作业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2.2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3.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