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部土地虾池分配人口登记方案
户口登记时间截止:20XX年6月6日24时正(公历)。
应登记的对象:
本村在册人口(扣除四种不应登记的对象)。
(已出稼户口未迁出或又迁回本村不予登记。
(已出稼的配偶及子女入户本村不予登记。
(继承房份,现又搬回原祖籍地不予登记。
EQ \o\ac(○,4)外地人口寄居不予登记。
2、1980年前原属本村迁出工作的干部、职工、工人,每户只享受本人1口,1980年后原属本村迁出工作的干部、职工、工人每户按少于或等于3口分配,居住本村的居民按户的实际人口登记。
3、外出就读院校、服兵役、服刑在押对象。
4、1980年后旅居国外、港、澳、台及迁居其它县市,按当时迁人口计算(稼出不包括)。
继承房份,已建房在本村定居,户籍又在本村的,按家庭户实际人口登记;类似相同的,户籍在外地的每户按少于或等于3口分配。
结婚或已生下子女,但户口因某些原因未能入户。
入赘他乡或入赘他乡户口又迁回本村,但不在本村定居的只享受本人1口(指现仍健在的人)。
各村民小组在某地东面虾池承包期内(50年)人口调整应遵循的若干规定:
人口增加的认定。每三年变动一次,由各村民小组人口增或减调查核实而自定。
人口增加是指在20XX年7月1日某地东面虾池分配人口登记方案的基础上,新娶入的人口对象(以法定婚姻和事实婚烟为准)和新生育孩儿作为增加对象,纯女户女儿